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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言法语 |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将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23-06-15  来源:网信四川   点击量:

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信息社会,人们越来越多地把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转移到了网络空间,数字化的信息流转导致个人资料所具有的管理功用和商业价值与日俱增,一些不法分子开始从中牟利,今天就一起来看看他们会受到法律的何种制裁呢。

案例一:

2022年7月,某市某单位职工高某某(已另案处理)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向他人提供。经查,该单位未对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未履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导致网络安全责任制形同虚设。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月,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交通类APP被发现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APP存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问题。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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